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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 谁来解决

1999-07-03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律师同志:

我在北京新建小区内买了一套位于顶层的商品房,从此麻烦便接踵而来。一碰上下雨天,房顶就往下渗水,不仅被褥湿透,就连木地板也被浸泡坏了。我找小区物业,他们推脱没有钱维修,要请示开发商;而且每次来修均临时对付一下,根本不解决问题,还把我家整体装修给破坏了。请问我应找谁解决此事?

读者云霞云霞同志:

你的这一问题在当前带有普遍性,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此有规定:

1993年11月13日以建设部建法字第814号文发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也有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第七十五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云霞同志,你既可以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也可以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查询,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的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进行检举、控告、投诉。当然,你可要求小区物业机构完全按所签合同履行义务。笔者认为,小区物业机构不仅只履行管理职能,更重要的是服务职能,如果他们的服务不能使你们满意,你们可以组织起小区业主管委会共同协商,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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